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256503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
  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
  體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縣長解聘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本屆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
  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時,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