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之舢舨汰建、改造應由漁業人向本府申請兼營許可後,依小
船管理規則規定向小船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及檢丈。
兼營娛樂漁業之漁筏汰建、改造應由漁業人檢附設計圖說向本府申請兼營
許可後始得施工,變更設計時亦同。
兼營娛樂漁業之漁筏設計圖說審查、檢丈、穩度測試等,得由本府委託造
船技師或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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