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他村(里)間之公約事項。
  二、議決村(里)興革事項及各種捐獻處理事項。
  三、議決村(里)辦公處之提案及村(里)民建議事項。
  四、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五、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表彰村(里)內好人好事事項。
  七、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八、議決村(里)內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村(里)公約,應包括鄰里間守望相助、公害防治、維護環
  境、公共衛生、倡行正當娛樂、準時出席開會及村(里)民日常生活應
  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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