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之編組原則,依下列規定:
  一、密集式大樓住宅地區,戶數達兩千戶以上。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四百戶至一千戶。
  四、山區交通不便住戶分散者,其戶數三百戶為原則,超過三百戶以上
      得劃分為兩村(里)。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口遷入增加
  至九百戶以上者得預設村(里)。
  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第一項各款而情形特殊者,得辦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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