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之編組原則,依下列規定: 一、密集式大樓住宅地區,戶數達兩千戶以上。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四百戶至一千戶。 四、山區交通不便住戶分散者,其戶數三百戶為原則,超過三百戶以上 得劃分為兩村(里)。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口遷入增加 至九百戶以上者得預設村(里)。 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第一項各款而情形特殊者,得辦理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