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村(里)、鄰編組及調整由鄉(鎮、市)公所擬訂,送經鄉(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後連同實施日期報請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村(里)區域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路、巷、河、溝、溪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村(里)之編組原則,依下列規定:
  一、密集式大樓住宅地區,戶數達兩千戶以上。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四百戶至一千戶。
  四、山區交通不便住戶分散者,其戶數三百戶為原則,超過三百戶以上
      得劃分為兩村(里)。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口遷入增加
  至九百戶以上者得預設村(里)。
  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第一項各款而情形特殊者,得辦理調查。

  村(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一、界域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者。

  鄰之編組,以三十五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多於七十戶。但情形特
  殊,經附具圖說報請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鄰之名稱以數字編列排定之。其次序以東西行者,由東端起算,南北行
  者,由南端起算。但情形特殊者,得依自然環境編訂之。

  村里區域需調整者,應於每屆村(里)長任期屆滿一年前理完成,並於
  下屆村里長選舉投票日四個月前實施。

  村(里)、鄰編組及調整,鄉(鎮、市)公所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一式
  三份連同實施日期報請本府核定,並轉請內政部備查: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決議案。
  二、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含村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數、預定
      實施日期)。

  村(里)、鄰編組及調整實施後,鄉(鎮、市)公所得視情況需要於重
  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界標。

  被裁併之村(里),其村(里)辦公處之裁撤,配合村(里)長任期辦
  理。

  村(里)鄰編組及調整完成後,原有之戶籍、文卷、簿冊、公有財產等
  應一併移交掌管,但人民合法權益,不因調整而變更。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