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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參加 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鎮、 市)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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