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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