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