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案件,學校應邀集教師、家長會委員及當地社會
  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小組,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人員至少應有十一人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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