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
      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法:申請本獎金學生,無論在本縣內學校或他縣市學校就讀
      ,一律由其就讀學校統一辦理核轉本府,並提出下列各項證明及表
      件:
    (一)本獎學金申請書(由本府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佈
          告/下載使用)。
    (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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