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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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獎勵本縣籍清寒優秀學生,培養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
  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
      ,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
          空中大學等學生。

  每學年度每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三百名,每名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一百二十五名,每名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一百名,每名三千元(但五專學生前
      三年視同高中職校以每名二千元核發。其獎學金名額包括在第二款
      名額內)。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
      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法:申請本獎金學生,無論在本縣內學校或他縣市學校就讀
      ,一律由其就讀學校統一辦理核轉本府,並提出下列各項證明及表
      件:
    (一)本獎學金申請書(由本府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佈
          告/下載使用)。
    (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

  凡依本辦法審查申請獎學金事項,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審查
  原則審查之。
  一、以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優先。
  二、依學業成績排序依次錄取。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職(派)兼之:
  (一)教育處主管一人。
  (二)財政處主管一人。
  (三)主計處主管一人。
  (四)地方熱心教育公正人士二人。

  本獎學金審查核定結果由本府函知就讀學校檢據撥款轉發申請人具領。

  本獎學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繳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一、遭退學或休學者。
  二、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經查證屬實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