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體育場所以體育活動為主,訓練選手為優先。社教康樂文化活動次
  之,婚喪喜慶各種宴客活動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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