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野溪、坑溝疏濬整治,應由申請人擬具疏濬整治計畫書,向本府申
請之。
前項疏濬整治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疏濬整治範圍。
二、疏濬整治起迄時間。
三、清運淤積土石之路線。
四、收容淤積物之地點與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五、疏濬整治高程前後對照表。
六、施工前之照片。
七、清除淤積物之數量計算表。
八、運輸工具與車輛明細表。
九、回饋設施圖說及工程預算書。
前項第九款回饋設施,係指山坡地道路、排水設施、河堤護坡、攔沙壩
、綠美化休憩設施,水景設施、登山步道、指示牌、警告標誌、照明設
備、自然景觀及觀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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