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免山坡地保育範圍,因地震及豪雨所造
成崩塌、地滑等災害,而引發土石流淤積野溪坑溝,釀成二次災害及淹
沒溪流兩岸住宅與農田,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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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疏濬整治範圍係指經本府公告之本縣山坡地保育範圍之野溪、
坑溝、崩塌地、淤積區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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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濬整治之範圍經本府公告後,得由地方人士組織委員會辦理外,自然
人、法人或團體亦得分別申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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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野溪、坑溝疏濬整治,應由申請人擬具疏濬整治計畫書,向本府申
請之。
前項疏濬整治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疏濬整治範圍。
二、疏濬整治起迄時間。
三、清運淤積土石之路線。
四、收容淤積物之地點與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五、疏濬整治高程前後對照表。
六、施工前之照片。
七、清除淤積物之數量計算表。
八、運輸工具與車輛明細表。
九、回饋設施圖說及工程預算書。
前項第九款回饋設施,係指山坡地道路、排水設施、河堤護坡、攔沙壩
、綠美化休憩設施,水景設施、登山步道、指示牌、警告標誌、照明設
備、自然景觀及觀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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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受理之申請案件,得委託水土保持技師或相關之專家學者所組成之
委員審查之。
前項委託審查所需之審查費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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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濬整治計畫書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繳納總工程造價經費百分
之三十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
、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
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案保
證業務者為限。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辦理質權設定
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本府收到保證金
後,應即通知申請人依計畫期限開工。
水土保持保證金於疏濬整治計畫完成,報經本府派員檢查合格後,三個
月內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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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如有損害鄰近公共設施或危及下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時,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府除勒令停工並撤銷許可外,得將前條水土保持保證金充
為賠償款項,倘若水土保持保證金不足賠償時,其不足之賠償金額,本
府得向申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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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濬整治計畫區上下游各二百公尺範圍內,列為當然維護區,疏濬整治
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其各項設施,應由申請人切結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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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土石採
取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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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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