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非視覺障礙者按摩業罰鍰 收入。 三、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政府撥入收入。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