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非視覺障礙者按摩業罰鍰
      收入。
  三、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政府撥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