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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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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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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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非視覺障礙者按摩業罰鍰
收入。
三、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政府撥入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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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
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三、遴用人員二人至四人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四、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本基金應運用於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項目,並落實專款專用原則
。
本基金委外辦理之案件應由本府勞工處加強督導考核,並核評其成效,
作為嗣後續辦之審核參考。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或獎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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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公立行庫或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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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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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政府所訂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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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餘絀,得循預算程序滾存基金或以基金剩餘撥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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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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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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