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以委託方式辦理時,其受託對象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人)為限,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為之 。 前項受託之受託人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 或任務。 依第一項規定委託學校辦理者,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其認定基 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委託時,委託期間以五年為限。委託期滿經評鑑優良者 ,得優先續約。 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