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以委託方式辦理時,其受託對象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人)為限,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為之
。
前項受託之受託人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
或任務。
依第一項規定委託學校辦理者,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其認定基
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委託時,委託期間以五年為限。委託期滿經評鑑優良者
,得優先續約。
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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