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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教師市內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 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局定之。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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