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使用各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檢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向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並於使用前五日內,繳納所使用
之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二十為保證金,使用場地之各項收費項目款項應於
使用當日前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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