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觀光活動之收入。
  二、相關觀光事業投資收益。
  三、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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