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民間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民間於本辦法施行後依法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獎助:
一、依臺南市停車場登記證申請辦法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首次核發停
    車場登記證。
二、路外公共停車場所在地位於主管機關公告獎助區域內。
三、具有十格以上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
四、收費費率未逾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五、四十席以上平面停車場設有自動化停車管理設備,二十席以上立體停
    車場設有智慧化停車管理設備。
建物附設停車空間符合前項規定者,得比照平面停車場獎助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首次核發停車場登記證,指於最近一次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
獎助區域後新設、新建之路外公共停車場,經主管機關第一次核發之停車
場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車位數,得以一個機慢車停車位換算為零點二個小型車停車
位,或以一個大型車停車位換算為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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