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民間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0930678A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民間於本辦法施行後依法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獎助:
一、依臺南市停車場登記證申請辦法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首次核發停
    車場登記證。
二、路外公共停車場所在地位於主管機關公告獎助區域內。
三、具有十格以上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
四、收費費率未逾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五、四十席以上平面停車場設有自動化停車管理設備,二十席以上立體停
    車場設有智慧化停車管理設備。
建物附設停車空間符合前項規定者,得比照平面停車場獎助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首次核發停車場登記證,指於最近一次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
獎助區域後新設、新建之路外公共停車場,經主管機關第一次核發之停車
場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車位數,得以一個機慢車停車位換算為零點二個小型車停車
位,或以一個大型車停車位換算為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本辦法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費用:
  (一)平面停車場: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立體停車場:地下樓層每一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地面以上樓層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但頂
        樓為露天停車位者,該部分之獎助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婦幼優先停車位、綠能優先停車位及逾法定比例增設之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增額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四)通過本府英語友善標章認證者,平面停車場獎助新臺幣五千元,
        立體停車場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停車場之車位資料即時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伺服器者,獎助新臺
        幣二萬元。
  (六)獎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停車場工程造價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平面
        停車場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立體停車場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
        限。
二、路外公共停車場稅賦費用:
  (一)停車場自獲准獎助日起營運每年之全年平均停車率達百分之三十
        者,就停車場坐落之土地及所屬之建築物範圍,予以補助每年應
        分攤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總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補
        助期間以四年為限。
  (二)前目地價稅按實際使用面積,依停車場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核
        算第一年獎助費用,並逐年遞減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實際繳
        納稅額。
  (三)第一目房屋稅按實際使用面積,依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
        二)核算第一年獎助費用,並逐年遞減百分之二十,其獎助以合
        法登記建物為限。但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稅額。
  (四)本款修正發布日前已獲本辦法獎助者,得適用前三目規定辦理。
        但經營期限應符合第七條規定,並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
        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款停車場實際使用面積不能明確核算者,得以每一個小型車停車
位乘以三十平方公尺核算之。但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稅額。
每一停車場以獎助一次為限,並依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獎助之
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停車場位屬國有土地者,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獎助規定之百分之五十申請路
外公共停車場設置獎助費用。但獎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停車場工程造價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且平面停車場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立體停車場以新臺
幣一千萬元為限。

申請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民間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團體立案證書、公
    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及核准函影本。
四、停車場所在之空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空地
    或建築物申請獎助證明文件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營期限切結書。
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空地或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使用期限,不得少於第七條
規定之經營期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路外公共停車場地價稅、房屋稅之獎助,申請人應於獲准獎助日起每滿一
年後之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當年度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繳納收據、停車率
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獎助:
一、逾期申請。
二、申請文件欠缺,經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申請獎助獲准者,自核准日起平面停車場應經營逾六年以上,立體停車場
應經營逾十二年以上。

申請人申請之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發獎助;核發後始受讓停車場經營權或停止營業後重
    新設立者,亦同。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停車場所在之空地或建築物曾辦理經營登記。
三、依建築法相關法規設置之獎勵停車空間。
四、位屬本府所屬之機關、學校、醫院、機構所經管之土地或建築物。
五、屬商場、影城、夜市、攤販、市場、飯店、運輸場站、遊樂風景區、
    商辦大樓、集合住宅、學校、醫院及機關(構)等場所依相關法規規
    定應設置之停車空間。
六、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增設之停車空間。

經主管機關核准獎助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於第七條要求之經營期限內,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
止其獎助,並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領得之獎助款;不繳回者,依法追
繳: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收費費率逾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變更或移供其他使用用途。
四、停止營業。
五、減少停車位數逾原獎助小型車停車位百分之五或減少後供公眾停車使
    用之停車位總數低於十個小型車停車位。
六、取消婦幼優先停車位、綠能優先停車位或取消增設之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設置自動化停車管理設備或智慧化停車
    管理設備者,其設備失效。
八、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領得獎助後,喪失認證資格。
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領得獎助後,停止或未即時上傳停
    車場之車位資訊至主管機關指定伺服器。
十、申請獎助者檢具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已失效。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形如因政府依法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