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視察、技正、股
長、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ㄧ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
第一項主管疾病管制、健康促進、藥政、醫政、檢驗業務之科長、主任職
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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