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應填寫紀錄表(如附件),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具體
違法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菸品名稱及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
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或電話所為檢舉,經受理機關作成紀錄,檢舉人並到場閱覽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者,不受前項限制。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無具體事證者、不以本辦法規定紀錄表(
如附件)檢舉者,或經通知補繳檢舉資料,未於通知函到達七日內補齊者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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