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41092797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 (原名稱:臺南市檢舉 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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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觀念,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品販
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制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菸品販售業者,係指經營菸品批發或零售之業者。但不包括以無
法辨視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品之業者。

依本辦法檢舉本市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以下稱為本法)規定之
菸品標示、廣告,經查證屬實,依本法所處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
獎金予檢舉人。
按次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前項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罰
鍰為計算基準。

檢舉人應填寫紀錄表(如附件),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具體
違法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菸品名稱及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
    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或電話所為檢舉,經受理機關作成紀錄,檢舉人並到場閱覽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者,不受前項限制。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無具體事證者、不以本辦法規定紀錄表(
如附件)檢舉者,或經通知補繳檢舉資料,未於通知函到達七日內補齊者
,不予受理。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收件日期為準。

有關機關於檢舉前已發現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期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同放棄。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局應洽請當
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於年度結算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