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館置秘書、研究員、組長、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輯、組
  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組長、副研究員、助
  理研究員、編輯,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
  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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