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前項館長、副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國際藝術交流與館際合作、藝術專題展覽之策劃、執行與
      管理等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管理維護與
      修復等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推廣輔導及導覽解說、接待服務與新聞聯繫等
      事項。
  四、研究組:藝術史、藝術行政、藝術著作、專題研究及國內、外學術
      研究會議之策辦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研考、財產、美術公園、警衛
      之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本館置秘書、研究員、組長、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輯、組
  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組長、副研究員、助
  理研究員、編輯,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編輯必要時得比
  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館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副館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文化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