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償還本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本金。 二、償付前條籌措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償付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列之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資金得供市庫調度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