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違建之拆遷補助、救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按實際拆除面積,每平方公尺發給拆遷補助費新臺幣(以下
同)七千二百元。
二、未符合第一款條件之建築物,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新違章
建築物及地上雜項物救濟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每一拆遷戶建築物全部拆遷者,發給建築物所有人搬遷救濟金十萬
元,現住人口每人再發給救濟金一萬元。如建築物所有人之直系親
屬或兄、弟、姊、妹(含該等之配偶及所生子女),亦在同戶或同
址分戶者,其人口數應一併計算。
四、租賃他人房屋設有戶籍,必須遷離者,每戶發給搬遷救濟金二萬元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搬遷救濟金之發給對象,須於拆遷公告六個月
前在現住所設有戶籍,並有連續居住事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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