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應具備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申請,並視各階段審
  查需要提供上開文件份數:
  一、申請書:應載明投資人姓名、住址、職業或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
      、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需用土地之所有權人、座落面積、申
      請開闢範圍、投資條件以及其他必需事項。
  二、投資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地籍國謄本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資本額、財務計畫、工程計畫及營運
      計畫。
  五、資本證件。
  前項第四款財務計畫書必須載明基本財務評估、總投資金額、分年投資
  計畫、現金流量分析等內容。
  第一項第五款之資本證件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須附具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
  債表,並提出金融機構存款之證明文件或持有政府發行公債券,其金額
  由執行機關視實際情形於公告時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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