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傷害、疾病就醫所生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前項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不含下列項目:
  一、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證明書、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
      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二、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三、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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