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傷害、疾病就醫所生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前項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不含下列項目: 一、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證明書、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 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二、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三、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