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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民眾拘捕人犯之事蹟,足為社會表率者,得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應於拘捕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核發,並得 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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