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眾拘捕人犯之事蹟,足為社會表率者,得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應於拘捕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核發,並得
  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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