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發給濟助之標準如下:
  一、受傷者:除按實支付醫療費外,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身心障礙者:除按實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付一次慰問
      金: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三萬元至五萬元生活
        費。
  (二)極重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一萬元
        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當場死亡者:除發給遺屬撫卹金三百萬元外,並支付喪葬費,最高
      以五十萬元為限。
  四、因傷殘於一年內死亡者:依第三款之規定發給撫卹金及支付喪葬費
      。但已領有慰問金者,應將已領之金額扣除。
  前項第二款之傷殘等級比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並應經
  公立醫院認定之。
  受傷或因傷致殘者,如已參加公保,勞保或政府其他機關辦理之保險而
  享有醫療給付者,應先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費支付,不足之醫療費由縣府
  負擔。植物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身心障礙
  或死亡時停止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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