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巨大垃圾經依下列方式處理後,得洽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環保局)轄區清潔隊或已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作業區域之受委
  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清除機構)安排時間清除:
  一、巨大垃圾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搬運至地面樓層,並應先予拆毀以
      縮減體積。
  二、自行修剪之樹枝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修剪至適當大小,其長度不得
      超過一百公分,直徑不得超過十五公分,並應綑紮妥善。
  三、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分裝綑紮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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