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舉辦人應依前條調查結果估算補償費或救濟金數額,並公告及通
知應受領人領取。
應受領人不服前項數額者,應於通知書所載期限內提出異議。
應受領人未於通知期限內領取補償費或救濟金者,公共工程舉辦人應予提
存或存入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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