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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本府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 建物及其所定著土地面積列冊通報本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免由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申請;其有變更或消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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