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本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價稅及
  房屋稅減免事宜,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
  則。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係指合於文化資產保存法
  定義規定,並經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登錄者。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免標準如
  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本府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
  建物及其所定著土地面積列冊通報本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免由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申請;其有變更或消滅時亦同。

  合於減徵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經廢止
  登錄,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單位)應通報本府稅捐稽徵處恢復課徵。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