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被扣漁船船員家屬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家屬之範圍及申請順序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之家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申請。其他家屬因
  故無法共同具名申請時,由具領之家屬按人數平均分與之。
  被扣船員無第一項家屬者,其救助金得於獲釋後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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