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家屬之範圍及申請順序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之家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申請。其他家屬因 故無法共同具名申請時,由具領之家屬按人數平均分與之。 被扣船員無第一項家屬者,其救助金得於獲釋後發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