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被扣漁船船員家屬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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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救助因從事漁業遭外國扣留之高雄市籍(以下簡稱本市籍)漁船上之
  本市籍船員家屬,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本市籍漁船上之本市籍船員,因從事漁業遭外國扣留者,被扣船員或其
  家屬得依本辦法申請救助金。

  前條家屬之範圍及申請順序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之家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申請。其他家屬因
  故無法共同具名申請時,由具領之家屬按人數平均分與之。
  被扣船員無第一項家屬者,其救助金得於獲釋後發給本人。

  船員被扣期間,每月發給其家屬救助金新臺幣四千元,最高發給六個月
  。
  船員被扣期間未滿十五日者,不予發給救助金;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
  者,以一個月計算。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被扣船員及家屬戶籍謄本。
  三、船員被扣或獲釋證明文件。
  四、救助金領據。

  被扣船員家屬應自船員被扣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救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被扣船員本人未於獲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亦同。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