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之新設、改建或維修完畢時,應經營運機構檢查並
  確認功能正常,始得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