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 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為免衍生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均須擬訂之疑義,爰將本條所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