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設施指示標誌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指示標誌之設置地點,應於該公共設施所在之中心點半徑二公里範圍內
  。但因地形環境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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