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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經審查核准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證照 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並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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