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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主管機關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 得依下列標準,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費用: 一、隔離留置檢查:每次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二、預防注射:每次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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