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特定紀念樹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有地內之工程建設開發時,基地內之特定紀念樹木,應以原地
  保存為原則,如無法原地保存時,應編妥遷植經費並擬遷植計畫,向縣
  府申請移植。特定紀念樹木如擬捐贈縣府,其遷植經費及遷植計畫應由
  縣府負責,並於六個月內遷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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