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公私有地內之工程建設開發時,基地內之特定紀念樹木,應以原地 保存為原則,如無法原地保存時,應編妥遷植經費並擬遷植計畫,向縣 府申請移植。特定紀念樹木如擬捐贈縣府,其遷植經費及遷植計畫應由 縣府負責,並於六個月內遷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