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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漁筏限在距海岸未逾十二浬之沿岸海域及江河湖泊等內陸水道內作業。 但軍事管制區、漁業資源保護區、港區及距商港港區三浬範圍內不得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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