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機構之設置與設立,應以社區照顧及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
  目標,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機構內之設施設備,應符合消防、衛生及建築管理等法規規定,並
      配合兒童之特殊需要,妥為設計與維護。
  二、機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採光及通風應充足;住宿之房舍
      應兼顧家庭生活氣氛。
  三、機構應符合人性化之管理,有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資格
      及員額配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機構應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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