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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局各場地應於使用二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有關文件,經 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週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否則得撤銷核准 。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訂之,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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