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局各場地應於使用二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有關文件,經
  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週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否則得撤銷核准
  。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訂之,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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