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使用體育場地以體育類活動為主,訓練選手為優先,社教康樂文化活動次
之,婚喪喜慶各種宴客活動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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