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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資源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及生活適應,各校應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錄音、報讀。 二、提醒。 三、代抄筆記。 四、生活協助。 五、家庭支援、家長諮詢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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