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資源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
  及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為促進身心障礙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下列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
  一、點字教科書、大字體教科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擴視機、放大鏡。
  四、盲用電腦。
  五、手語翻譯。
  六、復健治療。
  七、其他教育輔助器材及服務。
  前項所列之輔具及服務項目,學校無法提供者,得向鑑輔會申請,經審
  核後提供之。

  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及生活適應,各校應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錄音、報讀。
  二、提醒。
  三、代抄筆記。
  四、生活協助。
  五、家庭支援、家長諮詢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調整其教學設施或方式,必要
  時得提供補教教學或資源方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