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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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
及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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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身心障礙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下列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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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字教科書、大字體教科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擴視機、放大鏡。
四、盲用電腦。
五、手語翻譯。
六、復健治療。
七、其他教育輔助器材及服務。
前項所列之輔具及服務項目,學校無法提供者,得向鑑輔會申請,經審
核後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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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及生活適應,各校應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錄音、報讀。
二、提醒。
三、代抄筆記。
四、生活協助。
五、家庭支援、家長諮詢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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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調整其教學設施或方式,必要
時得提供補教教學或資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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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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